汕头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进行教学和科研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实验室工作是
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学校教学质量、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
为了搞好实验室工作,根据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努力
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培养学生实验技能和科学实验能力;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努力为社会经济建
设服务。
第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必须坚持勤俭节约的方针,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充分
发挥人力、物力和财力的作用,努力提高投资效果和设备的利用率。
第四条 各学院及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业务考核、技术培训和思想教育,不
断提高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思想觉悟,树立全心全意献身教学、科研的敬业精神。
第五条 各学院、各职能部门及各实验室根据各自的职能完善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对实验
室的工作进行科学的管理。
第六条 学校要重视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有计划、有步骤地建设一批一流的能与国际接轨
的开放实验室。
基本任务
第一条 根据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课程计划的要求,各实验室承担教学实验任务,制订实验课程大
纲,编写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开设好教学实验课。不断改革实验教学方法,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
量,积极培养学生进行科学实验的能力。随着教学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要不断更新教学实验项目,开
设一些选修实验、综合性实验、设计性实验。
第二条 实验室要做好仪器设备的规范化管理工作,经常检查设备物品的管理状况,保证帐、物、
卡完全相符;做好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条 各实验室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实验设备,大力进行科学研究,承担国家、省(部)各级科
研课题,开发各种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现代化建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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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应积极开展校内外协作和实验技术与情报
资料交流等活动,实验室应向校内师生开放。并努力为社会服务(实验、测试、计算、分析等)。在
对外活动中,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五条 认真贯彻执行学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制度,严格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管理体制
第一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管理委员会,负责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监督实验室的运行状
况。
第二条 在相关职能部门设立相关科(室),负责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一般设正主任一人,规模较大(专职编制人数超过 25
人)的重点实验室,可增设副主任一人。实验室正、副主任要选择思想好、有一定学术水平和实验教
学经验并具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热心实验室工作的实验师、工程师或讲师以上职务的人员担任。
学校各级实验室主任,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校、院任命或聘任,并送主管部门备案。实验室主
任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业务上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工作专家组,论证实验室设置和购置大中型仪器设备的可行性和必要
性。
实验室队伍及职责
第一条 根据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的需要,实验室应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实验室
队伍,这个队伍包括以实验室工作为主要任务的教师,具有专门实验技能的技术人员和从事教学、科
学实验辅助工作的技术工人以及实验室管理人员。
第二条 实验技术人员是教学、科研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直接从事教学实验和科研第一线
工作的一支科技队伍。在政治、生活和业务的培养提高等方面应和教师享有同等待遇。要采取有效措
施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他们安心实验室工作。
第三条 要重视实验室人员的培养提高。实验室人员的培养提高,要结合本职工作的需要进行,
坚持以在职、在校学习为主的培养原则。凡脱产培养者,要严格进行考核,成绩作为晋升职称的依据。
第四条 教师参加实验室建设和管理,要根据其承担工作任务的大小和时间的多少,合理计算
工作量,提高教师参加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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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实验室要选派思想好,作风正,工作认真负责且能胜任管理工作的同志专职或兼任实
验室管理员。实验室管理员要相对稳定,不轻易变动。
第六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的职责
(一) 实验室人员的共同职责
(1) 实验室人员应当品行端正,为人师表,并有献身教育事业的敬业精神。为不断提高实验教
学质量和科研水平积极工作,刻苦钻研业务。
(2) 要模范遵守学校及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坚守工作岗位,努力完成实验教学和科研任务。
(3) 要树立“严格、严肃、严谨”的科学态度,经常对学生进行爱护学校财产、节约实验材料
的思想教育,做到“既教书,又育人”。
(4) 做好实验室的文明整洁和科学管理工作。
(5) 实验室若发生事故,要迅速设法解决并及时向实验室主任以及上级报告。
(6) 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一律实行坐班制(含在实验室工作的教师和兼任实验室主任的教师)。
全体人员既要分工又要协作,共同建好、管好实验室。
(二) 实验室主任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要认真贯彻国家的政策法规和学校办学方针,全面负责实验
室的教学、科研工作和实验室的建设及科学管理工作,保证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其主要职
责:
(1) 负责拟定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以及本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
(2) 会同有关系(教研室)、研究室,审定实验教学计划及实验指导书,确定教学实验及科研
项目。根据下达的教学实验、科学研究、培养研究生和学生毕业论文实验等任务,制订每学期教学实
验和科研工作安排、保证教学实验和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
(3) 负责组织编制实验室年度仪器设备购置、安装、维修计划及实验材料计划。努力提高投资
效益,防止物资积压浪费。对学校下达的投资,要有经济责任感。
(4) 协助主管领导做好实验室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培养提高、考核、晋升和奖惩等工作。
(5) 对在本室工作的各类人员有任务分配和工作调度权;根据学校创收规定和按岗位责任制考
核的办法,对提成基金有奖励分配权。
(6) 切实抓好实验室科学管理,不断提高仪器设备尤其是贵重、精密、稀缺仪器设备的完好率
和利用率。
(三) 实验室管理员
(1) 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低值易耗品和材料的领取和发放工作并做到数字准确,帐、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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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相符。
(2) 对仪器设备、低值易耗品和材料的领取,必须经实验室主任认可,由管理人员办理领取手
续,并在使用登记帐册中登记和记帐。物资保管既要方便使用,又要防止积压浪费。
(3) 对仪器设备、低值易耗品和材料的保管要根据物资不同性能与要求分别做好防火、防尘、
防热、防冻、防震、防锈、防腐蚀等工作,并经常检查,防止损坏和丢失。
(4) 实验室物资的领用、借出、调拨都必须严格办理手续。要由实验室主任认可,由管理员办
理,并认真登记帐目。物资借出校外须经主管部门批准。
(5) 在实验室主任领导下,具体负责办理本实验室仪器设备、低值易耗品和材料的丢失、损坏、
积压、报废的统计、上报和处理工作。
(6)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认真做好年终盘点,清理、核实本实验室的物资。要统计出实
验室固定资产的总台(件)数和总金额以及本年度新购固定资产的台(件)数和金额以及主管部门所
要求的其它数据的收集上报工作。
(7) 为了做到安全保管,实验室的钥匙,不得随便转让他人代管。
(四) 其他各类、各层次人员职责由实验室主任根据实验技术系列职称评定标准和本室工作来
制定。
(五) 实验室人员的考核按《汕头大学实验技术人员考核试行条例》执行。
第七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职称职务的评审、聘任和任命,按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实验室建设与管理
第一条 实验室建设,要根据学校的专业设置、办学规模,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实验教
学的要求,以及学科发展方向和科研、培养研究生的需要统筹考虑。对人力、物力、财力和用房以及
时间进度等进行全面规划,按轻、重、缓、急,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
第二条 实验室的建立,要根据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实际需要,在具有一定数量的教学和科研
任务、人员、用房等条件下,由院(系)提出申请,经有关职能部门提出意见后,由实验室工作专家
组论证同意并经实验室管理委员会审定确认后,方可投资建设。当条件达不到建立实验室,但能达到
建立实验分室的条件时,可依照上述程序申报成立实验分室,实验分室必须归属于已成立的实验室。
第三条 实验项目确定后,要相对稳定,一般不能随意变动。实验项目的增、减与变更,实验室
要提出报告,由主管实验教学的职能部门审定后,方可列入计划。
第四条 当因教学、专业的发展需要对实验室进行调整、合并或撤销时,由院(系)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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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有关处提出意见,报请实验室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五条 实验室在制定设备计划时应坚持以下原则:
(1) 设备计划要根据课程计划和课程大纲所规定的实验项目,研究生培养和科研的实际需要而
提,凡依据不足的不予投资。
(2) 要精打细算,讲究投资效果。对所提仪器设备要认真选型,注意成组配套。
(3) 要层层把关。教学、科研的年度设备计划,必须经实验室提出,系主任审查签字,报院主
管领导统一审定。对 100000 元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要进行可行性和经济效益论证,经评估后,
报实验室管理委员会审定(重大项目需报校领导会议讨论)。
第六条 对于下列情况的设备计划一般不予执行:
(1) 仪器设备的性能、型号、规格、质量和用途不清;
(2) 人员、房屋等条件不齐备;
(3) 学科发展方向或科研方向不明确;
(4) 投资大,收益小或短期内难以见效;
(5) 重复的或可以协作使用的较为精密、贵重的设备。
第七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创业的精神,要充分发挥自己的技术潜力,提倡自
制、研制和改制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提倡自己动手搬运、安装、维修、改善实验条件,提倡技术革
新和修旧利废。对自制、研制和技术革新的仪器设备,经鉴定其性能符合国家标准,造价不高于国内
外同类产品且有创新者,可作为科研成果,写出书面评语,归入本人业务档案,作为评审职称职务的
依据之一。
第八条 加强实验室的科学管理,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除学校统一制订的各种规章制度外,
各实验室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如下规章制度:
(1) 学生实验守则;
(2) 岗位责任制;
(3) 仪器设备操作规程。
第九条 加强实验室经济管理,实行设备费统一使用,凡用教学设备费,科研设备费、增收节支
或其它费用购置仪器设备时,统一归入主管部门采购。各单位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对外自行购置。
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计划,做到比价择优采购。
第十条 加强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统一使用和管理。对利用率极低或较长时间不用的仪器设备,校
主管部门除追究责任外,有权调拨或处理,情节严重者可考虑对该单位仪器设备的购置进行适当限制。
第十一条 凡到实验室工作的人员 (包括教师和学生),要听从实验室主任和所在实验室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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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的指挥和安排,不得各行其事,争设备,争时间。实验室在安排工作时,当教学和科研用设备发
生矛盾时,应优先考虑教学需要。
第十二条 为加强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学校定期组织总结、交流经验,开展评优(估)活动。
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扬和奖励,对工作不负责造成损失者,视损失轻重情况进行批评教
育、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各实验室应充分发挥和利用技术、设备优势,积极为学校其他单位的教学科研和地
方经济建设提供技术服务。在对外服务工作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
实验室开放
第一条 实验室是高校教学、科研的重要基地,实验室开放对提高实验资源的利用率和使用效
益、培养创新型人才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做好实验室开放工作是各个实验室应当认真履行的职责和
义务。学校要求各级各类实验室,在完成正常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必须充分利用现有师资、仪
器设备、环境条件等资源,积极面向教师、科研人员、学生进行开放。
第二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实验室开放管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要积极采取有效的措施,根据自
身特点和具体条件,不断提高实验室的开放率和开放内涵,最大限度地发挥实验资源的利用率。
第三条 实验室开放要结合实验室自身的条件,针对实验者的特点和需求,确定开放时间和开
放内容,以满足师生的要求。针对学生进行的开放性实验,实验室开放要采取以学生为主体、教师辅
以启发指导的实验教学模式,其内容可分为:学生参与科研型、学生科技活动型、自主命题实验型、
小发明、小制作、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实验、实验基本操作技能自由练习、实验仪器设备的操作使用、
课程实验的课前课后练习与复习、课程实验在课余时间的继续与完成等。开放实验的内容要坚持以培
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为出发点的原则。要以设计性、综合性、研究性、创新性实验为主,努力
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学校鼓励广大教师将科研成果中有利于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部分转
化为实验教学内容,并在指导过程中将先进的教学思想和教学手段引入实验教学。
第四条 要提前做好实验开放信息的公告工作。各实验室应充分利用计算机校园网,及时公布
实验室的开放信息,以供师生选择和预约。开放信息应包括:实验室的开放时间、开放地点、开放的
主要仪器设备(包括设备名称、型号、特点、功能、用途等)、面向对象、开放项目、开放申请办法
等。
第五条 实验室的开放时间可根据自身特点选取全天候开放、定时开放、预约开放等形式。
第六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开放实验室的管理。实验室工作人员应根据实验室开放计划,及时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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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仪器设备、实验耗材及实验环境等方面的准备工作。实验室开放时,须有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
值班,负责做好实验秩序、器材供应、实验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并做好开放实验记录。同时要注
重实验室开放材料的收集和归档,包括开放实验申请、实验开出记录、实验签到本、实验报告、结题
报告、成果鉴定、奖励等原始材料。学生在实验项目完成后,应向实验室提交实验报告、论文或实物
等实验结果。指导教师要根据学生的实验态度和提交的实验成果及时进行考核。
第七条 实验者进入开放实验室,必须进行签字登记,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要爱
护设备器材,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第八条 各单位要制定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不断完善开放实验室开放的运行机制。
安全与劳动保护
第一条 实验室要认真做好防护工作。做到安全、文明实验,切实保障师生员工的安全和学校财
产不受损失。要认真贯彻执行《汕头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见汕大发[2004]183 号)。
第二条 实验室应根据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潮湿等对人体有毒害的环
境,切实加强劳动保护工作。对于在上述环境中工作的人员按有关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营养保健规定,
享受津贴和劳动保护待遇。
第三条 各院(系)、实验室必须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经常进行安全、保密教育。学生初次进实验
室做实验前,实验指导人员应宣讲有关规章制度。每学期各院(系)、实验室应对实验室安全、环保
工作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查出的问题,尽量自行解决,确有困难者,上报有关职能部门。
第四条 各实验室对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及辐射物品等有害物品要专门存放,并指定专人
保管。
第五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都应达到“三懂三会”(一懂得本岗位生产的火灾危险性;二懂得本岗
位预防火灾的措施;三懂得本岗位扑救火灾的办法。一会报火警;二会使用灭火器材;三会扑救初期
火灾)。要定期检查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