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大学工学院本科生学业导师制度
为进一步贯彻EIP-CDIO的教育理念和培养模式,适应新形势下对人才的培养要求,培养具有创新精神有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充分发挥学院教师在学生学业中的指导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业导师制面向全院所有全日制普通在读本科生,从学生入学第一年开始,每名学生将由学院指派一名本专业教师作为自己的学业导师。
第二条 学业导师的核心任务是对学生的学业进行指导,帮助学生解答在学业上遇到的问题,提升其专业技能。同时,导师也兼顾学生在思想道德修养以及生活、心理上等问题的引导。
第三条 在学业导师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始终贯彻4C(Culture、Civility、Character、Care)的培养理念,把4C融入到培养学生的工作中去,既要把学生培养成具有扎实专业知识的人,又要塑造学生具有文化、文明、品格和关爱的性格特征。
第二章 学业导师的任职条件和工作职责
第三条 学业导师的任职条件:
(一)导师要具有坚定的政治信念,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二)热爱党的教育事业,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针,具有良好的教师职业道德,责任心强,能尊重、热爱、关心学生,做到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三)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以上学位的在职在岗教师;
(四)对学院的EIP-CDIO培养模式有一定的认识和了解,在本学科中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知识和学术造诣,了解本专业的培养目标,熟悉本专业教学计划和各教学环节的相互关系及全部培养过程,具有专业学习指导能力;
(五)对学生工作较为了解,并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六)熟悉学校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 学业导师的工作职责:
(一)及时关注学生的思想动态,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马克思主义信念,并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
(二)帮助学生端正学习态度,以EIP-CDIO培养模式为主线,注重对学生科学精神、人文精神以及创新精神的培养,同时培养其个性的健康发展;
(三)根据学生的个性,兴趣、特长等方面的特点,结合专业的培养目标,制定符合学生自身特点的具体培养方案,了解学生在学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给予其学习方法上的指导;
(四)对学生参加的课外实践活动进行指导,导师应当指导学生如何选择课题和立项,相关资料的查找以及调研等。按照《汕头大学工学院学业导师经费使用指导书》的相关要求指导学生的课外实践,让学生有更多的机会参与到导师的项目中,充当导师的助手,引导和鼓励学生发表学术论文;
(五)导师应当根据学生特点,帮助其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和就业观,引导学生制定适合自己的职业规划。在学生出国留学、考研、就业和创业等方面提供咨询和指导。利用其自身的资源优势,为学生的就业提供帮助;
(六)学业导师每月至少与学生见面一次,导师应当主动联系学生,保持相对稳定的接触,及时了解学生在学业、生活等方面的动态,给予其适当的指导。可采取集中指导或个别指导的方式;同时,导师要做好相应的工作记录和信息反馈,及时记录与学生的见面情况,填写简评并签名。对学生反映的情况,要引起重视,对在指导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改进,并在每学期结束后提交工作总结。
(七)每一位学业导师在每一学年度(夏季学期除外)必须面向学院全体学生做一次成长沙龙的专题学术报告会,主题的内容由学业导师自定,并填写好计划表,学业导师于夏季学期将计划表提交至学院团委,并由学院团委负责成长沙龙的组织工作。
第三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的权利
(一)获得导师在学业上的指导,包括学习上、项目的申报、职业规划、论文发表等方面的指导;
(二)对导师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价。
第六条 学生的义务
(一)学生应当尊重自己的学业导师,积极与导师取得联系,在与导师的交流与沟通时,要始终保持礼貌与谦虚;
(二)认真执行导师制定的培养计划,有目的地分步骤进行实施,按时保质地完成导师布置的各项学业任务和科研项目;
(三)努力培养团队合作的精神,虚心向他人请教,主动帮助他人,在学习和完成项目的过程要有钻研的精神,敢于吃苦;
(四)必须参加自己的学业导师举行的成长沙龙报告会。
第四章 学业导师的组织、管理和考核
第七条 学院成立本科生学业导师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学业导师的聘用、组织、考核、检查工作等。不定时组织召开学业导师的工作会议,总结在实施导师制过程一些好的指导方法,找出不足,及时进行总结和改进。
第八条 每一学期,学业导师应当针对所指导学生的学习情况,制定学生的学业培养方案,于春季学期和秋季学期的第二周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并报送到学院,经审核后执行培养方案。
第九条 导师每次和学生见面后,应当认真填写工作手册,做好相关的记录。
第十条 原则上符合导师制聘用条件的教师都应当担任学生的导师,为确保教学的质量,并根据学院的教师资源,每位导师一个年级指导的学生为10-15名。
第十一条 学业导师制按专业和年级设置导师组,每一个年级导师组将安排一名年级组长,作为年级导师组的负责人。年级组长由学院指派。
第十二条 每一学年度结束后,学院将根据学业导师的工作手册情况、指导学生的获奖情况以及发表论文的情况,作为对学业导师聘用和奖惩的依据。对工作表现突出的导师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导师接受学院本科生学业导师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导师应当以学生为主体,处处为学生着想,在指导学生的过程中,导师需严格按照法律、学校的规章制度办事,如出现违法违纪的情况,将取消其导师的资格。
第十四条 在实施导师制过程中,除因个人健康、长期在外等特殊情况不适合继续担任导师以外,原则上不允许导师中途退出导师职责或是更换学生。如确有需要更换的,需报请学院本科生导师制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并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学院本科生导师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级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