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 资源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办公室为学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的归口管理机构;保卫处为学校实验室消防和治安安全的归口管理机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办公室和保卫处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对全校各类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一旦发现安全隐患,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办公室应及时通知所属单位限期整改,及早消除隐患,确保安全。
第二条 各院(系、所、中心)行政正职领导是所在单位实验室安全第一责任人;主管实验室工作的领导是所在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各实验室主任为所在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各实验室应设专职或兼职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员,负责所在实验室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常规和重点检查相结合制度。实验室安全管理员须经过相关业务培训,应具备相关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三条 院(系、所、中心)主管实验室工作的领导应代表所在单位与学校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实验室主任应代表实验室与院(系、所、中心)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责任逐级落实到位。
第四条 院(系、所、中心)的各级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应对所在单位的实验室安全负有检查、监督和管理的责任。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应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及时处理,防止事故扩大蔓延,同时应及时上报,不得隐瞒事故真相。否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 实验室在承揽校外教学、科研、实验任务时,应明确安全责任。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实验室须严格做到三查(查电路、查仪器设备、查试剂存放)、四防(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五关(关门、关窗、关水、关电、关气)要求,并严禁在实验室明炉烹调食物、吸烟及搭铺休息等与实验无关或危及实验室安全的活动。
第九条 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材料、工具等物品要摆放整齐,布局合理。各实验室应及时清理废旧物品,不得堆放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物品,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第十一条 实验室应重视安全用电,不得擅自改装、拆修电器设施;严禁在实验室内使用与实验无关的大功率电器;不得乱接乱拉电线,实验室内不得有裸露的电线头;电源开关箱内不得堆放物品,以免触电或燃烧;使用高压动力电时,应穿绝缘胶鞋和戴绝缘手套,或用安全杆操作;有人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或用绝缘物体将电线与人体分离后,再实施抢救;设备连续工作超过24小时的,应派人轮流值班。
第十三条 实验室在使用放射性物质时应避免放射性物质进入体内和污染身体;尽量减少人体接受外部辐射的剂量;尽量减少放射性物质扩散造成的危害;对放射性废物须储存在专用密封容器中并定期按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实验室在涉及压力容器、电工、焊接、振动、噪声、高温、高压、辐射、强光闪烁、细菌疫苗及放射性物质的操作和实验时,要严格制定相关操作规程,落实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
第十六条 实验室在生物安全方面的管理工作应严格按照世界卫生组织编写的《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并遵守国家《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各单位要根据仪器设备的性能要求,提供符合安装使用仪器设备标准的场所,做好水、电供应,并应根据仪器设备的不同情况落实防火、防潮、防热、防冻、防尘、防震、防磁、防腐蚀、防辐射等技术措施。注意大型仪器设备的停水、停电保护,防止因电压波动或突然停电、停水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必须制定仪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使用仪器设备尤其是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应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维护、校验和标定。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要及时组织修复,并做好维修记录。一般仪器设备的维修、拆卸应经实验室主任同意,由具备维修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操作;大型仪器设备的重大维修或拆卸应上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办,再视情况妥善处理。。
第二十三条 仪器设备安全工作责任到人,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为该仪器设备的安全负责人,在使用过程中须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应向领导与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解决。
第二十四条 个人领用或借用由其保管的仪器设备(如笔记本电脑等)的,领用人或借用人要妥善保管,避免损坏或丢失。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第四章 实验室“三废”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实验中如有废气产生,少量气体可通过排风设备排出室外,被空气稀释;废气量大时应配备相应废气吸收装置,根据气体的化学属性,用吸附、吸收、氧化、还原和分解等方法来处理;同时应有效使用排风装置,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第二十七条 实验中产生的废液,应倒入指定的回收桶(瓶)中,经处理后再行排放或回收,严禁将废液直接倒入水槽。酸性、碱性废液按其化学性质,分别进行中和后处理,使PH值 达到6~9之间后排放。有机物废液集中后进行回收、转化和燃烧等处理。无法处理的化学危险品的废液不得任意排放,由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将废液倒入具有醒目、明确标志和说明的容器内妥善保存,定期上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办,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联系具有危险化学品废液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回收处理。
第三十条 对接触化学危险废液、废渣的实验室器皿、包装物等,必须完全消除危害后,才能改为他用或废弃。被有毒微生物污染的一次性物品,要经过高压灭菌后再处理,能够自然降解的有毒废物,集中深埋处理;不能自然降解的有毒废物,上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办,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联系具有危险化学品废液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回收处理。
第三十一条 各相关单位、实验室应明确落实责任,指定专人监督“三废”的处理、排放以及无能力处理污染废物的存储工作,并负责存储污染物的定期上报、处理、联系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办公室、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