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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大学实验室安全隐患及事故报告制度

发布时间:2014/12/5 17:18:01
         为确保实验室安全隐患及事故得到及时处理,预防安全事故发生,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能发挥最佳效能,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特制定本报告制度。

1、安全隐患及事故报告须本着真实不谎报,不瞒报,及时不拖延的原则。

  2、学校各实验室发现各类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时,当事人除及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或应急措施外,必须迅速向主管领导及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办公室报告。

 3、对各种安全隐患及安全事故,视情况严重程度逐级汇报,一般性安全隐患及事故由院、所或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办公室处理,重大安全隐患及事故报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及校领导研究处理。

  4、实验室发生突发性安全事故时,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办公室应及时将事故发生的原因、处理过程和事故所造成的后果向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及校领导汇报,并由校领导决定是否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5、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办公室及保卫处例行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视情况严重性上报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及校领导;师生员工发现各类安全问题时,应及时告知实验室主管负责人或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办公室。

6、实验室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涉及工作人员、学生人身安全问题时,必须立即上报保卫处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办公室、校主管领导。

7、事故处理结束后,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办公室应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校主管领导。

8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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