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大学实验教学工作规程
一、总 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高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实验教学对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为了加强对实验教学的管理,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实验教学以实验教师为主导,实验教师与实验技术人员共同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共同担负教书育人的责任。
第三条 实验教学的目的是培养学生的实验能力,增强其获取知识和运用知识的能力,特别是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科学方法探索新知识的能力。在专业培养计划中应根据人才培养目标,科学设计实验教学体系,优化实验课程设置。实验课程按课程性质可分为基础实验课、技术基础实验课和专业实验课。各类实验课程根据课程大纲要求设置若干实验项目。实验项目应有一定比例的设计型或综合型实验。
1、综合性实验是指学生在掌握一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的基础上,运用某一课程或多种课程知识,对学生实验技能和实验方法进行综合训练的一种复合性实验。它主要培养学生的综合分析能力、实验动手能力、数据处理以及查阅资料的能力。
2、设计性实验是指给定实验目的要求和实验条件,由学生自行设计实验方案并加以实现的实验。它一般是在学生经过了常规的基本实验训练以后,开设的高层次实验。实验指导教师根据教学的要求提出实验目的和实验要求,并给出实验室所能够提供的实验仪器设备、器件、药品、试剂等实验条件,由学生运用已掌握的基本知识、基本原理和实验技能,提出实验的具体方案、拟定实验步骤、选定仪器设备(或器件、试剂、材料等)、独立完成操作、记录实验数据、绘制图表、分析实验结果等。实验的过程应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引导学生创新性思维,体现科学精神。
二、实验课程计划及实施
第四条 开设实验课必须列入专业课程计划,要有课程大纲,有与课程大纲相适应的实验指导书(或教材)、实验项目和课程表。
第五条 实验教学课程应在专业培养计划中明确列出,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应明确课程名称和学分。每学期各系根据专业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实验课程计划向各任课教师下达下一学期各实验课的授课任务书。
第六条 实验(项目)应按实验课程大纲的要求按时开出,因特殊情况需增、减实验项目或实验学时,应由开课系或实验室提出报告,经所在学院主管教学负责人审查同意。未经学院同意,教师和实验人员不得随意更改实验内容和实验学时数。
第七条 新开实验课(或实验项目)应经系和学院验收合格,并建立实验项目卡后,才能列入实验课程计划对学生开出。
三、实验课程大纲和实验指导书
第八条 实验课程大纲是按专业培养规格要求组织实验教学的依据,是规定具体实验课程内容和要求的指导性教学文件。实验课程大纲包括:实验教学的目的、任务、各实验项目的内容、要求、时间安排及教学方法等方面的内容,并把这些内容按实验进度顺序连贯地表述出来。实验项目内容除必要的经典型实验项目外,应力求反映项目的先进性,特别是专业实验课应注重反映本专业特色的综合型实验项目,以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和综合分析能力。
第九条 实验课程大纲由系或实验室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要求安排组织制订,实验课程大纲制订后,一般不得随意变动,若因学科发展或培养要求变化,需要增删内容或变动要求时,必须由系或实验室提出报告,经学院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实验指导书是学生实验操作过程的提示和指导性教材,也是开展实验项目前学生进行实验预习,了解实验项目内容和要求、难点和重点的书籍。实验指导书的编写要符合实验课程大纲的要求,实验课程大纲要求必须完成的实验项目,实验指导书必须要有体现。为了对学生实行因材施教,满足个性培养的要求,根据实验条件,实验指导书中所编的实验项目可以多于实际开出的实验项目数,作为学生课外作业。
四、实验教学运行和管理
第十一条 实验室应按实验课表开课,因特殊原因(如停电、设备故障等)需要调课,按学校有关调课规定执行,不允许任意调动。
第十二条 实验课程的具体教学组织由学院(系)或实验室负责,每学期开学前,实验室应根据下达的实验教学任务做好开课前的一切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独立指导实验课的教师应由讲师以上(含讲师)或本专业中级职称以上(含中级职称)人员担任。
第十四条 实验课指导教师应按实验课表安排的时间做好开课准备,坚持按课表开课。实验课开课前,实验指导教师应按实验教学要求,预做实验,对实验全过程做到心中有数。认真做好仪器设备、工具、材料等的准备工作,以保证实验的顺利开出,达到实验教学要求。
第十五条 实验指导教师要严格执行教学纪律,上课时不得做与上课无关的事,不得迟到、早退。
第十六条 严格按实验课程大纲的内容要求和实验项目卡的规定安排实验项目,任何教师都不能随意删减实验教学内容,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完成实验课程大纲所要求的实验内容,必须提出报告,经学院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指导教师授课时应贯彻少而精的原则,让学生有较多的时间动手操作。做实验时应严格要求学生遵守实验操作规程,做好实验数据的采集,完成实验报告的编写,独立完成实验的过程。启发、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鼓励学生大胆提出新的实验方案。
第十八条 学生第一次上实验课前,实验指导教师要负责向学生宣读有关规章制度及注意事项,对学生进行安全、纪律教育。
第十九条 实验指导教师上课时应检查学生课前预习情况,未按要求进行预习的学生不得进行实验。
第二十条 课后对学生的实验报告要全部认真进行批改,对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令其重做。实验报告成绩用五级记分制或百分制表示。批改后的学生实验报告要与学生见面,并进行分析。
五、对学生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学生做实验前应按实验指导书的要求做好预习,掌握实验目的,了解实验原理,做好实验前的各项准备。没有预习者不能参加实验。应按课表规定时间准时到实验室上课,不得迟到、早退或无故缺课。迟到者由指导教师按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不准参加该项实验。因故经批准不能参加该项实验的学生,必须补做。对无故缺课的学生补做实验按重修实验办理。
第二十二条 实验时学生应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尊重指导教师,认真进行实验,独立完成规定的实验内容,做好实验记录,完成实验报告,并按教师规定的时间,连同实验记录交指导教师评阅。学生不得抄袭他人实验记录和实验报告。如有抄袭经查实后,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严格执行实验安全操作技术规程,爱护仪器设备和设施,提倡节约,杜绝浪费。学生违反安全技术规程造成对他人或自身的伤害,由学生本人或家长承担赔偿责任;造成设备仪器损坏的,应根据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并负经济赔偿责任。未经指导教师或实验室人员许可,学生不得私自将实验室工具、仪器及材料带出实验室,违反者,除追回流失财物外,学生所在学院应按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处分。
第二十四条 实验结束后,应关闭水、电、气、热源,将仪器、设备、工具等放回原处,经指导教师检查认可后才能离开。
六、实验课的考核
第二十五条 各门实验课要有科学、合理、规范的考核办法并将其编入实验课程大纲。
第二十六条 实验缺课又未补做者,不得参加实验课考试。未参加附属于理论课的实验课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该理论课程的考核。考核不及格者应重修。
第二十七条 实验考核后,指导教师要进行试卷分析,对试卷中存在的问题,要提出改进办法。
第二十八条 考核时如发现有抄袭行为,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实验教学改革、研究与实验室建设
第二十九条 实验课教师和实验工程技术人员要积极探索实验教学改革,更新实验内容,让学生在有限的实验课时内获取更多的知识和技能;认真研究实验教学法,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注重培养学生独立完成实验的能力;在实验中尽可能采用现代测试和教学手段,有条件的实验室应向学生开出实验选修课,增加开放程度,开设第二课堂活动。
第三十条 实验课教师和实验工程技术人员要根据学科发展需要,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教学研究应纳入课程建设统一规划,实行立项管理。
第三十一条 根据实验教学基本要求,各教学单位要组织力量认真编写实验课程大纲、指导书或教材,保证实验教学质量。
第三十二条 各教学单位应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专业发展要求,做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实验队伍建设(人员的引进、培训、考核制度等)方案,并报实验教学主管部门和人事处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各实验室要加强实验信息管理和建设,不断积累经验,保存各种实验教学资料,建立实验教学档案,为实验教学研究和进一步建设提供依据。实验教学档案包括:
1、实验室所有实验课的各种教学文件,包括课程计划、实验课程大纲、实验指导书或教材等。
2、与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有关的其他文献资料。
3、实验室开放记录,包括进入实验室的学生名单、学生在实验室工作时间,实验项目等。
4、学生在实验室所做的实验的报告。
八、实验教学质量检查
第三十四条 对实验教学质量的检查应着重对实验教学过程和培养学生实验动手能力,以及综合分析、完成实验报告能力等效果进行检查。
第三十五条 实验教学质量检查方式可采用自查和主管部门抽查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向学生发放问卷调查表,领导、专家和教师听课等多种形式进行。